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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十省區市試點
  自發自還地方債
  此舉被視為向市場化發債邁進的重要舉措
  據新華社電財政部21日發佈消息,經國務院批准,今年將在上海、浙江、廣東、深圳、江蘇、山東、北京、江西、寧夏、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,此舉被視為我國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、探索市場化發債的重要舉措。
  從2011年四季度開始,財政部曾允許上海、廣東、浙江和深圳四地試點自行發債,去年又將試點範圍擴至江蘇和山東。那麼,新推出的自發自還試點與此前的自行發債試點有何不同?
  對此,財政部在其最新發佈的《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辦法》中明確,自發自還是指試點地區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,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、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機制。也就是說,新辦法更強調了地方自行還債。
  對於試點發債的額度,辦法明確試點地區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,全年發行債券總量不得超過國務院批准的當年發債規模限額。2014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,不得結轉下年。此外,試點地區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。2014年政府債券期限為5年、7年和10年,結構比例為4:3:3。
  與以往試點相比,辦法更強調試點地區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政府債券,並提出要按有關規定開展債券信用評級,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。
  辦法還進一步規範了試點地區信息披露、承銷、招標等方面管理,試點地區政府債券資金收支實行預算管理,並強調試點地區政府債券資金收支實行預算管理,試點地區承擔債券還本付息責任。要求試點地區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,統籌安排綜合財力,及時支付債券本息、發行費等資金,切實履行償債責任,維護政府信譽。  (原標題:十省區市試點自發自還地方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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